WTO/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是: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的程序。附件1第3款的解释性说明中提供了合格评定程序的无穷尽清单,包括:
抽样、检测和检验程序;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
它还进一步指出,该定义中还包括了这些程序的任何组合。
WTO/TBT协定对标准的定义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或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WTO/TBT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定义:“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定,是WTO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是WTO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定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完成的。
20世纪60、7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新技术革命的蓬勃兴起,工业制成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技术要求和标准的不同越来越明显地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阻碍作用。肯尼迪回合(1964-1967)结束时,GATT各缔约方已经认识到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给贸易造成的问题。据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发现,从60年代到80年代,发达国家的非关税壁垒明显加强,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制成品从1966年的5%上升到1986年的51%。据统计,70年代初发达国家采用非关税壁垒大约850种,而到80年代已增加到1000多种。
于是,1970年GATT成立制定标准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政策工作组,拟定防止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协定(草案)》(GATT/TBT协定)。该草案经1973年开始的GATT第7轮谈判(“东京回合”)的反复讨论,于1979年签署,1980年起正式生效, 成为“东京回合”达成的 9项非关税壁垒协定之一。当时,该协定作为诸边协定,共有47个缔约方签署,主要是发达国家。
该协定由于可操作性等问题, 在1986年开始的GATT第8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中又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在内容、结构和可操作性方面作了较大改进, 并明确作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的一部分,于1994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作为 “多边协定” 正式签署生效.改称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WTO/TBT协定),成为WTO各成员必须遵守的协定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认识到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能为提高生产效率、推进国际贸易、保护国家根本安全利益等做出重大贡献并积极鼓励制定它们的同时,确保这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意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又称贸易技术壁垒、技术贸易措施。
《WTO/TBT协定》共分6大部分15条89款40个子项,以及3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性措施应遵守的规则;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通报、评议、咨询和审议制度等。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说明讨论贸易技术壁垒问题时,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术语,《TBT协定》的适用范围、目标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是“技术法规与标准”,主要规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须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基础,否则必须在文件的草案阶段进行通报。
第三部分是“符合技术规范与标准”:主要论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国际及区域性组织在合格评定方面须采用通用的国际规范,尽可能承认其他国家的认证结果,并要求各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部分是“信息与援助”:主要论述通报咨询机构的建立和承担的法律责任,WTO要求每个国家都设立国家级WTO/TBT咨询点,在成员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草案阶段,代表政府履行向WTO秘书处进行通报的义务。WTO有责任对来自其他成员的有关请求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请求给予援助。对《WTO/TBT协定》的某些条款,经TBT委员会批准,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暂时不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第五部分是“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该部分主要论述WTO/TBT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TBT委员会由每个国家派一位政府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各成员执行协定的情况。争端解决机制是WTO非常有效的解决各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措施。
第六部分是“最后条款”:该部分内容要求每个成员在加入WTO时便通报WTO/TBT委员会,对保证执行本协定各条款作出承诺,并说明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没有WTO其他成员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对本协定的条款提出保留意见。
《WTO/TBT协定》的附件分别对所用的术语及定义、解决争端的技术专家组以及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