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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摩擦

【贸易救济措施】

  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或过激增长等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国内产业进行救济。

  反倾销和反补贴针对的是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纠正的是企业的价格歧视和由于政府补贴而使产品获得的优势;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激增的情况而采取的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是成员方履行义务时的"例外条款"和"安全阀"。

  成员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均要经过立案调查,所采取的措施均包括征收特别关税,保障措施还可以实施进口数量限制。中国规范贸易救济的法律和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


【反倾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正常价值即为正常情况下的国内交易价格。

  采取反倾销措施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即一国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②由此对该进口国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③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措施一般采用征收反倾销税、提供现金保证金、签署价格承诺等形式。


【反补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该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补贴(已于1999年底取消)。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成员方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除禁止性补贴之外,只要补贴具有专向性并对相关进口成员造成不利影响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则可被认定是可诉补贴,受影响的成员方有权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或自行发起反补贴调查。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主管机构应国内产业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由补贴造成的不利影响,恢复公平竞争,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保障措施,应不分进口来源,一律采取限制进口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实施期限一般不应超过4年。


【特殊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特保措施")是保障措施的例外,是指可以针对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而不是所有国家的进口产品,单独采取保障措施。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也被称为特殊保障措施。它的规则依据是世贸组织成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简称"特保条款")。目前已有韩国、美国、日本、印度、加拿大、欧盟、土耳其等7个国家和地区将该特保条款立法转换为国内立法。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特保条款与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三国加入关税贸易总协定时曾接受过的特保条款,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特保条款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接受的条款。中国的特保条款在加入世贸组织后12年终止。

  特保措施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区别在于:一、只针对某个国家,具有歧视性;二、采取特保措施的标准低,易被世贸成员滥用。


【复审】

  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后的一定时间内或一定条件下,案件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调查机关进行复审,调查机关也可主动发起复审,对贸易救济措施继续实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通过复审,调查机关可对己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调整(包括调整措施程度和措施期限)。

  在反倾销调查中,常见的复审形式有:行政复审、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和情势变更复审。行政复审(又称年度复审),是调整原反倾销措施税率的复审;日落复审是决定到期的反倾销措施是延长还是终止的复审;新出口商复审是为在原反倾销调查期内未出口的涉案国生产商确定单独税率的复审;情势变更复审是对客观形势发生变化后是否需要继续实施或是变更原反倾销措施的复审。


【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立法、政策或者做法等措施。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二是虽未违反有关多双边贸易规则或承诺,但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的措施。


【贸易壁垒调查】

  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主管机关针对外国立法、政策或措施等是否构成贸易壁垒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采取相应的措施。目前,美国、欧盟、中国设立了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应申请或自行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启动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该调查主要针对外国进口产品侵犯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外国进口产品构成侵权,调查机关有权采取排除令和禁止令等救济措施,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以及在美国市场销售。


以上数据来源于国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http://gpj.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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