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印度尼西亚 |
2. | 负责机构:印尼通信与信息技术部邮政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资源和装备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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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1. Ex. 8517.12.00.00 –蜂窝电话 2. 8471.30.10.00 –手持电脑3. Ex. 8471.30.90.00 –平板电脑.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重量小于10 kg,至少由一个中央处理器、键盘和显示器组成(HS 847130)。
ICS:[{"uid":"35"}] HS:[{"uid":"85171200"},{"uid":"84713010"},{"uid":"84713090"},{"uid":"847130"}] |
5. |
通报标题: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法规No. 23/2016关于蜂窝电话、手持电脑和平板电脑认证。页数:10 使用语言:印尼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法规规定了通过实验室测试或文件评估进行的蜂窝电话、手持电脑和平板电脑认证程序(自我符合声明)。自我符合声明基于以下组织认可的实验室测试报告:1.蜂窝电话工业协会(CTIA)或全球认证论坛(GCF);2.邮政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资源和装备总局(ICT)资源和设备总局指定或认可的 测试实验室;3. 邮政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资源和装备总局(ICT)资源和设备总局监督的测试实验室。邮政及信息和通信技术(ICT)资源和装备总局(ICT)资源和设备总局及相关机构执行上市后监督以控制和监测系统。 |
7. | 目的和理由:1.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2.加快蜂窝电话、手持电脑和平板电脑认证的公共服务 |
8. | 相关文件: •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法令No. 18/2014关于电信设备认证(G/TBT/N/IDN/81,G/TBT/N/IDN/81/Add.1) •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法令No. 08/PER/M.KOMINFO/03/2012关于上市后监督程序 |
9. |
拟批准日期:
2017/12/29 拟生效日期: 2017/12/29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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