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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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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209
2017-06-19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食品(包含HS编码0308中部分产品)
ICS:[{"uid":"67"}]      HS:[{"uid":"02"},{"uid":"0302-0307"},{"uid":"04"},{"uid":"0504"},{"uid":"0507-0511"},{"uid":"0712-0713"},{"uid":"0813"},{"uid":"0902-0910"},{"uid":"1210-1211"},{"uid":"130213"},{"uid":"1501-1503"},{"uid":"1506"},{"uid":"16"},{"uid":"17"},{"uid":"1801"},{"uid":"1803-1806"},{"uid":"19"},{"uid":"2001-2009"},{"uid":"2101-2106"},{"uid":"22"}]
5. 通报标题:

《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页数:4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有效保证输华食品质量安全,实现中国进口食品监管与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衔接,要求输华食品的进口商在输华食品进口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该批货物随附的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指定机构出具的输华食品证书,以证明该批输华食品来自出口国主管机构监管的企业,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2017年10月1日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进口食品随附证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有效保证输华食品质量安全,实现中国进口食品监管与输华食品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衔接,要求输华食品的进口商在输华食品进口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该批货物随附的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指定机构出具的输华食品证书,以证明该批输华食品来自出口国主管机构监管的企业,产品适合人类食用。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209.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70619/CHN12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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