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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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畜产品。
ICS:[{"uid":"67.120.10"}] HS:[{"uid":"16.01"},{"uid":"1602"}] |
5. |
通报标题:“食用畜产品标签标准”修订提案。页数:7 使用语言:韩国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畜产品标签要求附录1被修订,以包括新的加工肉制品要求如下: 在报告生产项目的畜产品加工企业和提交进口申报的进口商许可证持有人提交文 件时应准确标明加工肉制品中的肉类含量。 火腿(火腿罐头除外)、香肠(不加热香肠除外)、培根、干肉、五香肉(熟肉片、 猪肉片)和加工排骨产品,均应具备每项商品除水分外的肉类含量声明标签。 有关计算每项产品肉类含量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下面的公式。 (实例)由猪肉80%、水分15%和其它成分5%组成的培根肉成分为94%(80/85×100)。 |
7. | 目的和理由:向消费者提供更多信息,促进公共卫生。 |
8. | 相关文件: 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预先公告No.2017-404 (2017年11月13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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