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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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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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17年12月11日决议RDC n. 191页数:20 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决议规定了来那度胺和基于来那度胺药物的控制机制,并提出了其它措施。 禁止来那度胺药物的供应、销售、分销和配送,除非由ANVISA此前批准的PPP(怀孕预防计划)注册人正确执行。 禁止药房使用活性药物摄入(IFA)处理来那度胺以及来那度胺药物或含有它的配方药。 药品分销商必须预先获得来那度胺药品注册持有人的资格,以确保其药品分发的健康、技术和安全能力的规律性,由Anvisa批准,根据此前由ANVISA批准的PPP(怀孕预防计划)的特殊性和需要。 来那度胺或含有它的药物的进口和出口应遵守以下规定:1998年5月12日部颁法令SVS 344的规定; 1999年2月1日部颁法令no. 6; 2008年12月24日决议RDC No. 99; 2013年3月6日决议RDC No. 11; 2016年2月11日决议RDC No. 62; 2017年9月8日决议RDC No. 172,或替代这些法令和决议的法律。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文件G/TBT/N/BRA/742通报的2017年9月12日决议草案nº 393; 1998年5月12日部颁法令SVS 344; 1999年2月1日部颁法令no. 6; 2008年12月24日决议RDC No. 99; 2013年3月6日决议RDC No. 11; 2016年2月11日决议RDC No. 62; 2017年9月8日决议RDC No. 172; 2009年12月22日决议RDC n°71; 2009年9月8日决议RDC nº47; 2008年12月24日决议RDC nº99。 |
9. |
拟批准日期:
公布之日 拟生效日期: 公布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无评议截止日期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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