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立陶宛 |
2. | 负责机构: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建筑产品。
ICS:[{"uid":"91.120.01"},{"uid":"91.100.01"},{"uid":"91.060.01"},{"uid":"91.040.01"},{"uid":"91.040"}] HS:[{"uid":"6810.9190"}] |
5. |
通报标题: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法令草案,修订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2015年12月10日法令No D1-901批准建筑技术法规STR 1.01.04:2015“无统一技术规范的建筑产品性能稳定性评估、检验及此类产品的性能声明。测试实验室和认证机构的指定。国家技术评估和技术评估机构的指定和通报”(以下称为法令草案)页数:3 使用语言:立陶宛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法令草案修订了建筑技术法规STR 1.01.04:2015(以下称为法规),新的第16项明确了不在受监管建筑产品清单(清单经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长令批准,每年更新一次)上的建筑产品性能稳定性评估和检验所需事项。 为了对测试实验室和认证机构的指定制定更详细、全面和明确的要求,法令草案预计修订法规第17项。 法令草案修订了法规,制定了新的第17项,规定在欧洲评估文件(或ETAG)包括的建筑产品领域获得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及希望在该领域产品进行国家技术评估时成为指定机构的,除提供证明符合法规第VII章规定的文件外,也可提交经济部国家认可局颁发的认可证书,证明该机构已获建筑产品性能稳定性评估、检验认可,依照2011年3月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305/2011规定建筑产品销售的统一条件及撤销理事会指令89/106/EEC(以下称为法规(EU) No 305/2011)的要求,民事责任保险合同及有关雇员公正性资料副本。 法令草案还以下列方式修订了法规:详细说明了在指定机构不符合规定要求时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暂停或撤销指定机构的措施; 规定了指定机构停止履行指定机构职能时的文件存储要求;指定机构确保其分包商或分支机构符合法规规定要求的责任;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到期时指定机构向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提供信息的责任。 |
7. | 目的和理由:法令草案旨在减少指定机构的行政负担,使市场更加透明,通过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制定指定机构不符合规定要求时中止或撤销指定机构的更准确和透明措施,解决指定机构停止职能情况下遇到的与存储文件责任有关的实际问题。 |
8. | 相关文件: 立陶宛共和国建筑法案,经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2017年2月7日法令No. D1-123批准的法规管辖建筑产品清单。 |
9. |
拟批准日期:
未定 拟生效日期: 未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