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立陶宛 |
2. | 负责机构: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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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环境。
ICS:[{"uid":"13.020"},{"uid":"13.020.01"},{"uid":"13.020.10"}] HS:[{"uid":"9850"}] |
5. |
通报标题:废水管理法规法令草案页数:2 使用语言:立陶宛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文件对排放到自然环境的废水法规(污染标准)提出了更新草案(法规表2)。法规提案规定废水总磷和总氮排放浓度(现场最大允许浓度)小于5 m3/d。 这些标准是根据2007年11月15日赫尔辛基公约(HELCOM)关于单户住宅、小型企业和300人以下居民点现场废水处理建议28E/6制定。 执行新法律草案的规定可能需要重新执行设备(小型废水处理厂-废水量低于5 m3/d)认证程序。 |
7. | 目的和理由:法规旨在对所有废水处理厂(包括个体和群体)制定要求,在除去总氮和总磷的同时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水平。 |
8. | 相关文件: 经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法令No. D1-236批准的2006年5月17日废水管理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未定 拟生效日期: 未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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