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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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HS 2103.10.00,ICS 67.040)。
ICS:[{"uid":"67.040"}] HS:[{"uid":"2103.1000"}]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No. 3)”页数:1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修订MOPH通报“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 如下: 1.公共卫生部通报: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第9条,2010年5月6日,应当撤销并由以下内容代替: 9. 大豆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标签应符合公共卫生部通报:预包装食品标签,并按以下内容声明: (1)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或者由含有碘盐作为成分的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味料,应声明如下: (1.1)如果含有食用盐作为成分,并且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碘,应在显著位置显示“碘……mg / l”或“使用碘作为成分”或“添加碘”。 (1.2)如果含有碘盐作为成分,则应显示以下文字之一: 1 .主要成分中应显示“碘强化食用盐……%”或“碘强化盐……%”或“碘盐……%”; 2 .“使用碘强化食用盐”或“使用碘强化盐”或“使用碘盐”或“与碘强化食用盐混合”或“与碘强化盐混合”或“与碘盐混合”的文字应显示在显著位置。 生产商或进口商可以在声明中指明盐的类型,如“海盐”或“岩盐”。 2.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1)公共卫生部通报B.E. 2553 (2010):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5月6日; 2)公共卫生部通报B.E. 2553 (2010):大豆蛋白水解或发酵产生的食品调料,9月27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泰国皇家公报上通报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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