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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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和产品的清洁或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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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用于食品生产和产品的清洁或消毒产品”页数:8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制定法规来控制食品生产中化学品的使用或直接接触食品是适当的,以消除或减少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污染的数量,保障消费者安全。因此,公共卫生部(MOPH)提出了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B.E. 2522 (1979)颁布的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关于食品和生产使用的清洁或消毒产品,确定包括使用条款在内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本通报的要点如下: 第1条.用于食品的清洁或消毒产品是属于8月18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81)B.E. 2547 (2004) Re:食品添加剂的专门管控食品。 第2条.“用于食品生产和产品的清洁或消毒产品”的定义是指专门用作洗涤、清洁、消除或减少食品中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污染物的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 第3条.本通报草案中的产品根据使用目的分为如下3种类型: (3.1)清洁产品 (3.2)消毒产品 (3.3)清洁和消毒产品 第4至6条.本通报草案中的产品应符合以下质量和安全要求: •产品组分; 即活性成分、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其它成分不应对健康有危险或有害,并应具有符合本通报草案规定标准的质量或标准。 •对于含有两种以上污染物的产品,要求如下: -砷不超过3 mg/kg -铅不超过10 mg/kg •活性成分的使用和条件应符合附录中的许可清单。 •规定了用于清洗蔬菜和水果的表面活性剂清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7条.本通报草案中产品的标签要求应符合8月18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81)B.E. 2547 (2004) Re:食品添加剂,以下细节应在标签上声明,如食品名称、使用说明(包括产品准备和从食品中移除的指示)、警告声明和急救措施等。 第8条.本通报草案附件中规定的活性成分的使用应事先经泰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交8月18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81)B.E. 2547 (2004) Re: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安全评估文件。 第9条.用于食品生产和产品的清洁或消毒产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遵守9月19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193)B.E. 2543(2000)Re: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 第10条.产品容器应遵守7月19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92) B.E. 2528 (1985) Re: 食品容器的质量或标准、食品容器的使用和食品容器禁止使用的材料规定。 第11条.本通报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1)7月19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92) B.E. 2528 (1985) Re: 食品容器的质量或标准、食品容器的使用和食品容器禁止使用的材料规定; 2)9月19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193)B.E. 2543(2000)Re: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 3)8月18日公共卫生部通报(No. 281)B.E. 2547 (2004) Re:食品添加剂。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泰国皇家公报上通报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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