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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471
2015-12-09
15-650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卫生部健康促进局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婴幼儿食品。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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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销售管理法案草案(10页,泰语)



页数:10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法案草案依照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在世界卫生大会期间批准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决议中确定的规则和协定管理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本法案草案共6章33条。
1.法案中,管理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包括:“婴儿”指出生12个月以下儿童。“幼儿”指年龄12个月至3岁的儿童。“婴幼儿食品”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后续配方食品及幼儿持续乳品[1]、作为婴幼儿产品销售的补充食品,包括卫生部长在委员会的建议下宣布的其它种类的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指乳品容器、奶瓶、奶嘴或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委员会建议的部颁公告宣布的其它产品。
2. 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销售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建立和组成。
3.关于婴儿配方食品、后续配方食品及幼儿持续乳品,生产商、进口和分销商不允许,除某些例外,从事下列活动:(1)广告;(2)促销;(3)提供产品样品;(4) 捐赠;(5)提供具有将产品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相关联的名称、标识、标志或符号的物品,无论直接或间接;(6) 赞助直接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相关联的活动或其它沟通方式,无论直接或间接;(7)提供具有将产品与组织和卫生系统相关联的名称、标识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8)向医疗和护理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礼物、现金或其它奖励;(9)组织关于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会议,向专业医疗和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召开学术会议除外;(10)部颁公告中规定的其它活动。
4. 生产商、进口和分销商不得以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6个月以下婴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 生产商、进口、分销商或代理商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人员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产品信息,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信息:虚构事实,歪曲细节,夸大益处或性质,造成关键信息的误解,无科学根据地声明或证明益处,及引用母乳信息。
6. 具有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后续配方食品信息物品或沟通资料还必须说明以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后续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近似财务成本并警告产品不适当的配制或使用引起的健康危险。
7. 医疗和护理专业人员及公共卫生人员有责任提供关于本法案执行的咨询和教育,并且当看到违反本法案的情况时通报卫生部或官方。
8.违反本法案的人员将被处以罚款。违反本法案的医疗和护理专业人员及公共卫生人员将被报告专业组织由专业组织考虑适当处理措施。
9.本法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
[1]幼儿持续乳品: 我们想参考成长奶粉,但泰语里无该词汇。这是我们在本法案中使用的该术语的直译。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世界卫生大会批准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决议。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180天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销售管理法案草案(10页,泰语)

本法案草案依照世界卫生组织成员在世界卫生大会期间批准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及相关决议中确定的规则和协定管理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本法案草案共6章33条。
1.法案中,管理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包括:“婴儿”指出生12个月以下儿童。“幼儿”指年龄12个月至3岁的儿童。“婴幼儿食品”指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后续配方食品及幼儿持续乳品[1]、作为婴幼儿产品销售的补充食品,包括卫生部长在委员会的建议下宣布的其它种类的婴幼儿食品。
“相关产品”指乳品容器、奶瓶、奶嘴或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销售委员会建议的部颁公告宣布的其它产品。
2. 婴幼儿食品及相关产品销售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学术界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建立和组成。
3.关于婴儿配方食品、后续配方食品及幼儿持续乳品,生产商、进口和分销商不允许,除某些例外,从事下列活动:(1)广告;(2)促销;(3)提供产品样品;(4) 捐赠;(5)提供具有将产品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相关联的名称、标识、标志或符号的物品,无论直接或间接;(6) 赞助直接与孕妇、母亲或婴幼儿家庭成员相关联的活动或其它沟通方式,无论直接或间接;(7)提供具有将产品与组织和卫生系统相关联的名称、标识或其它符号的物品、设备或服务;(8)向医疗和护理专业人员或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礼物、现金或其它奖励;(9)组织关于婴幼儿食品的学术培训或会议,向专业医疗和公共卫生组织提供基金召开学术会议除外;(10)部颁公告中规定的其它活动。
4. 生产商、进口和分销商不得以上述方式向孕妇、母亲或6个月以下婴儿的家庭成员销售补充食品;
5. 生产商、进口、分销商或代理商必须向医疗、护理专业人员及公共卫生人员提供真实产品信息,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信息:虚构事实,歪曲细节,夸大益处或性质,造成关键信息的误解,无科学根据地声明或证明益处,及引用母乳信息。
6. 具有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后续配方食品信息物品或沟通资料还必须说明以婴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后续配方食品喂养婴幼儿的近似财务成本并警告产品不适当的配制或使用引起的健康危险。
7. 医疗和护理专业人员及公共卫生人员有责任提供关于本法案执行的咨询和教育,并且当看到违反本法案的情况时通报卫生部或官方。
8.违反本法案的人员将被处以罚款。违反本法案的医疗和护理专业人员及公共卫生人员将被报告专业组织由专业组织考虑适当处理措施。
9.本法案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180天生效。
[1]幼儿持续乳品: 我们想参考成长奶粉,但泰语里无该词汇。这是我们在本法案中使用的该术语的直译。


通报原文:[{"filename":"THA471.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51209/THA4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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