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卫生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生活用水处理器具。
ICS:[{"uid":"13.060.99"}] HS:[{"uid":"8421"}] |
5. |
通报标题:新法规35A,食品卫生法规2009。页数: 使用语言: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新法规草案要求销售或供应生活用水处理器具(包括过滤、逆渗透、蒸馏、电离、烃化、消毒或等效程序)的人员获得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事先书面核准。 |
7. | 目的和理由:控制水处理器具。 |
8. | 相关文件: 食品卫生法规2009,食品法案1983。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新法规草案要求销售或供应生活用水处理器具(包括过滤、逆渗透、蒸馏、电离、烃化、消毒或等效程序)的人员获得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事先书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