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包含塑料材料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
ICS:[{"uid":"67.230"}] HS:[] |
5. |
通报标题: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标签要求草案。页数:1/1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标签要求如下: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 |
8. | 相关文件: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
根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6条,标签要求如下:
1.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标明“食品用”或其它同义表达;
2.与食品接触的包含塑料材料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标明“重复使用”或“一次性”或其它同义表达;
3. 与食品接触的包含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DVC)塑料材料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应标明“不得直接接触含油及高温食品” 或其它同义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