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BSMI)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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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自动数据处理机、打印机、照片复印机、电视机、监视器、自动数据处理使用的监视器。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电子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声音录制与重放设备,电视影像和声音录制与重放设备及其零配件(HS: 84、85)
ICS:[{"uid":"33.160"}] HS:[{"uid":"84"},{"uid":"85"}] |
5. |
通报标题:根据商品检验法发布公告页数:7 使用语言:汉语/英语译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标准检验局(BSMI)提出CNS 15663第 5条“含有标志”规定的要求将包括自动数据处理机、打印机、照片复印机、电视机、监视器、自动数据处理使用的监视器(以下称之为“商品”)。 商品证明持有人/申请人应遵守CNS 15663第 5条“含有标志”规定的要求,在商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含有限用物质情况”。对于使用网站方式宣布商品“含有限用物质情况”的,应在商品自身、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明确标明网址。 2017年5月1日之前,证明持有人应准备好关于标志位置、标志样本和“含有限用物质情况声明标志”的文件,向BSMI或其下属机构申请更换证明。 本公告管辖的商品检验标准,除增加CNS 15663第 5条“含有标志”以外,其余保持不变。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和环境保护。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CNS14336-1(2010.9),CNS13438(2006.6)CNS13439(2004.9),CNS14408(2004.10),地面数字电视接收机技术规范(2011.8),CNS15663(2013.7)第5条。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公布之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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