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投影机。电视接收装置,不论是否装有无线电收音装置或声音、图象的录制或重放装置;图象监视器和图象投影机。能源和热传导工程综合(
ICS:[{"uid":"27.010"}] HS:[{"uid":"8528"}] |
5. |
通报标题:中国国家标准,投影机能效和能效等级最低许可值页数:10 使用语言: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标准第4.3条是强制性的,其余是建议性的。本标准规定了投影机能效最低许可值、节能评价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高压汞灯或金属卤素灯照明光源的LCD 和 DLP投影机。LCOS投影机和固态照明光源投影机通过引用适用。标准不适用于投影屏幕和投影机组成的投影单元及电影院放电影使用的专用投影机。 |
7. | 目的和理由:节能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之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之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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