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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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高空消防车(
ICS:[{"uid":"13.220.10"}] HS:[{"uid":"87"}] |
5. |
通报标题:消防车-第12部分:高空消防车页数:33 使用语言: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消防车-第6部分:高空消防车”适用于所有高空消防车。这部分标准不等同于“"NFPA 1901-2009汽车消防装置标准”。这部分标准规定了高空消防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名称、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定、标识、包装、运输和存储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这部分标准提供了高空消防车的设计、测试和采购技术基础;促进高空消防车的发展与进步;提高灭火效果和确保消防员安全。理由:现在使用的高空消防车国家标准严重滞后于产品发展,不能提供车辆操作性和安全性的具体要求。对于处在升高作业的车辆,产品质量可以保证消防员生命安全。因而制定本标准。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之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之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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