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
2. | 负责机构: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X]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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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仪器或设备,如安装了通迅模块的电器、计算机产品、医疗器械和玩具(附带文件管辖的产品)(
ICS:[{"uid":"33.120"},{"uid":"33.060"},{"uid":"33.040"}] HS:[{"uid":"85"}] |
5. |
通报标题:海关(禁止进口)(修订)法令2015页数:5/5 使用语言:英语/马来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海关(禁止进口)(修订)法令2015改进了第7和8项的商品说明,包括了新的类别第12项,要求该项商品进口必须附带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授权的马来西亚标准与工业研究协会 (SIRIM)颁发的核准证明(CoA)。 新类别包括仪器和设备,如安装了连接公共电信网络或420 THz频段无线通迅网络的通迅模块的电器、计算机产品、医疗器械和玩具。 |
7. | 目的和理由:确保所有安装了通迅模块的仪器或设备依照马来西亚适用标准、技术规范或通信与多媒体法案1998技术声明及补充法律、法定要求和法规与程序认证。本修订与海关(禁止进口)法令2012第7和8项规定的所有电信和无线通迅仪器设备现行要求一致。 |
8. | 相关文件: 1.通信与多媒体法案1998; 2.通信与多媒体(技术标准)法规2000; 3.海关法案1967和海关(禁止进口)法令2012; 4.根据通信与多媒体法案1998登记的技术规范。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15/10/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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