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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066
2015-02-13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和海峡(渡)船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
ICS:[]      HS:[{"uid":"8408"},{"uid":"8901"},{"uid":"8902"},{"uid":"8903"},{"uid":"8904"},{"uid":"8905"}]
5. 通报标题:

船舶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页数:76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简称:船机)第一、二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和海峡[渡]船装用的第1类船机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并提出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7. 目的和理由: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船舶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装用的压燃式发动机(简称:船机)第一、二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和海峡[渡]船装用的第1类船机和第2类船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并提出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本标准也规定了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066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50213/CHN1066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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