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林 |
2. | 负责机构:巴林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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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发酵豆酱
ICS:[{"uid":"67"}] HS:[{"uid":"21"}] |
5. |
通报标题:发酵豆酱页数:9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通报的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在关于“发酵豆酱”的海湾标准GSO 2212第9条中规定的标签的强制性要求。其示出,并且应当在该产品的标签上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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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
8. | 相关文件: ● GSO2212“发酵豆酱” ● CAC298R/2009“发酵豆酱”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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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的技术法规草案规定了在关于“发酵豆酱”的海湾标准GSO 2212第9条中规定的标签的强制性要求。其示出,并且应当在该产品的标签上声明如下:
产品名称:该产品的名称应当是“发酵豆酱”。该产品的名称可以包括该产品特有成分的名称。
“清真”声明:关于“清真”发酵豆酱的声明应当依照GSO 1931“清真食品-第1部分:通用要求”提到的标准。
非零售容器标签:除产品的名称、批号识别及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储存说明应当在容器上出现之外,非零售容器的信息应当在容器或随附的文件中提供。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