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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N/1060
2014-10-06
(14-561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中国
2. 负责机构: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乘用车
ICS:[{"uid":"43.020"}]      HS:[{"uid":"8703"}]
5. 通报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页数:12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本标准第4-9章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M1类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7. 目的和理由:乘用车产品的节能要求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WTO秘书处分发后90天
拟生效日期: 批准后6个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本标准第4-9章为强制性的。本标准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M1类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燃用气体燃料或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通报原文:[{"filename":"CHN1060.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41006/CHN10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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