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 |
2. | 负责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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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妆品
ICS:[{"uid":"71.100.70"}] HS:[{"uid":"33"}] |
5. |
通报标题:关于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页数:2页 使用语言: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在现行化妆品法规的制度框架下,将化妆品新原料公告批准形式调整为批件批准形式。批件有效期四年,有效期届满批件自动失效。获得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企业应当履行新原料获批后使用情况的安全风险监测及报告义务。批件有效期届满,结合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符合要求的,该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管理。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 |
8. | 相关文件: 无 |
9. |
拟批准日期:
2014年4月1日 拟生效日期: 2014年4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4年3月15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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