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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AUS/79
2013-06-25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澳大利亚
2. 负责机构:澳大利亚政府资源、能源和旅游部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家用制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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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2012年的(家用制冷器具)温室气体和最低能源标准决议



页数:8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决议是关于先前由各州和地区作为设备能源效率(E3)计划管理的一种产品。本决议仅仅是将现行的要求从州和地区的法规中转换到全国一致的法规中。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新产品要管理,也没有强加新的要求,或采用新的测试标准。根据2012年的温室气体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澳大利亚政府可以对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规定强制性的最低能效性能标准(MEPS)和能效等级标签(ERL)要求。在称为GEMS决议的立法文件中规定了这些要求。在由澳大利亚标准局公布的相关澳大利亚标准中规定了关于MEPS和ERLs的技术要求。根据GEMS法案,如果某种产品是: -由GEMS决议涵盖; -在澳大利亚制造或进口到澳大利亚;以及 -在相关的GEMS决议生效之日或之后提供销售的,那么这种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决议中规定的要求。 2012年的(家用制冷器具)温室气体和最低能源标准决议规定了家用制冷器具的最低能效和产品性能要求,以及进行测试的相关要求。在本决议中称作家用制冷器具标准的是: -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AS/NZS 4474.1:2007 家用电器的性能 – 制冷器具 – 第1部分:能耗和性能 -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AS/NZS 4474.2:2009家用电器的性能 – 制冷器具 – 第2部分:能效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要求。
7. 目的和理由:GEMS法案的目的是: - 推进规管产品更高的能源效率;以及 - 确保消费者能够做出知情的选择,以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能源消耗、能源成本和温室气体排放。本法规同样还提供了对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所做承诺的影响。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12/10/01
拟生效日期: 2012/10/01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2012年的(家用制冷器具)温室气体和最低能源标准决议
本决议是关于先前由各州和地区作为设备能源效率(E3)计划管理的一种产品。本决议仅仅是将现行的要求从州和地区的法规中转换到全国一致的法规中。在这个过程中没有新产品要管理,也没有强加新的要求,或采用新的测试标准。根据2012年的温室气体和能源最低标准(GEMS)法案,澳大利亚政府可以对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规定强制性的最低能效性能标准(MEPS)和能效等级标签(ERL)要求。在称为GEMS决议的立法文件中规定了这些要求。在由澳大利亚标准局公布的相关澳大利亚标准中规定了关于MEPS和ERLs的技术要求。根据GEMS法案,如果某种产品是: -由GEMS决议涵盖; -在澳大利亚制造或进口到澳大利亚;以及 -在相关的GEMS决议生效之日或之后提供销售的,那么这种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决议中规定的要求。 2012年的(家用制冷器具)温室气体和最低能源标准决议规定了家用制冷器具的最低能效和产品性能要求,以及进行测试的相关要求。在本决议中称作家用制冷器具标准的是: -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AS/NZS 4474.1:2007 家用电器的性能 – 制冷器具 – 第1部分:能耗和性能 -澳大利亚/新西兰联合标准AS/NZS 4474.2:2009家用电器的性能 – 制冷器具 – 第2部分:能效标签和最低能源性能标准要求。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AUS_79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30625/G_TBT_N_AUS_79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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