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越南 |
2. | 负责机构:信息和通信部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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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在水上移动业务频段(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规定的特定频段)内使用12.5kHz和25kHz信道工作的VHF无线电接收机和发射机。符合QCVN要求的特定设备列表:用于海上移动服务的VHF电话设备(HS:8517.18.00;描述:用于电话和数字选择呼叫(DSC)的VHF发射机,船上使用外部天线连接器)用于线路电话或线路电报的电气设备,包括带有无绳听筒的线路电话机和用于电流载波线路系统或用于数字线路系统的电信设备;可视电话(HS 8517)。
ICS:[{"uid":"29.020"},{"uid":"33.160.20"}] HS:[{"uid":"8517.1800"}] |
5. |
通报标题:关于海上移动业务使用的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的国家技术法规草案页数:65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规定适用于在海上移动业务频段(国家无线电频谱规划规定的特定频段)使用12.5 kHz和25 kHz信道工作的VHF无线电接收机。 包括以下规定: 1.一般规定 2.技术要求 3. 法律要求 4. 组织和个人的义务 5. 实施 附件A(标准性):用于相邻信道功率测量的测量接收机 附件B(标准性):IEC 61162-1命令的协议频率集信息(FSI) 附件C(标准性):辐射测量 附件D(标准性):用于水上移动业务的VHF电话设备清单必须符合此QCVN的要求。 参考文献 本国家技术法规旨在取代当前的国家技术标准(QCVN 52:2011/BTTTT“海上移动业务VHF无线电话国家技术法规”)。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质量要求。 |
8. | 相关文件: •产品和货物质量法案 •标准与技术法规法案 •2011年10月31日通知No.30/2011/TT-BTTTT规定了信息技术和通信部门的产品和货物强制认证和声明 •2018年11月15日通知No.15/2018/TT-BTTTT修改和修订通知No.30/2011/TT-BTTTT •QCVN 52:2011/BTTTT“海上移动业务VHF无线电话国家技术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2020/07/10 拟生效日期: 2021/07/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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