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字体:
0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575
2020-05-14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食用油脂(ICS 67.200)。
ICS:[{"uid":"67.200"}]      HS:[{"uid":"1504.1000"}]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通报草案“食用油脂”



页数:20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公共卫生部关于食用油脂的现有通报应予修订,以符合有关食用油脂及其生产技术的食品法典标准。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贸易,颁布了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食用油脂”:  第1条-撤销以下MOPH通报;  (1)MOPH通报(No.23)B.E.2522(1979)Re:花生油  (2)MOPH通报(No.233)B.E.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23) B.E.2522 (1979) Re:花生 油  (3)MOPH通报(No.56)B.E. 2524(1981)Re:棕榈油  (4)MOPH通报(No.184)B.E.2542(1999)Re:棕榈油(No.2)。  (5)MOPH通报(No.234) B.E. 2544 (2001) Re: 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56) B.E. 2524 (1981),Re: 棕 榈油。  (6)MOPH通报 (No. 57) B.E. 2524 (1981) Re:椰子油。  (7)MOPH通报(No. 235) B.E. 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 (No. 57) B.E. 2524 (1981),  Re: 椰子油  (8)MOPH通报 (No. 205) B.E. 2543 (2000) Re: 油脂。  第2条-食用油脂是具有一定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食用油脂的定义修订如下:  “食用油脂是指由植物、动物或海洋来源的脂肪酸甘油酯组成的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但鱼油除外”。  第3条-食用油脂分为以下5类: 1)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植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2)本通报附件2中规定的动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3)本通报附件3中规定的海洋来源获得的油脂;  4)除本通报附件1、2和3中所列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的、经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油脂;  5)混合油脂,由2种或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油脂组成,分类为1、2、3、4或根据MOPH特定通报分类为特定油脂。混合油脂可以通过机械过程、酯交换过程或泰国FDA批准的其它过程进行处理。  第4条-除混合油脂外,食用油脂的生产过程如下: 1)机械加工,仅通过挤压或压榨,只加热,不加热冷压,通过机械程序蒸馏和分馏,或其他经泰国FDA批准的机械加工,仅通过水洗、沉淀、过滤或离心等方式进行纯化;  2) 通过机械加工或用溶剂萃取的方式提纯油脂和脂肪,以去除游离脂肪酸,并可进行脱色或脱臭处理的加工工艺。它包括经过分馏、全氢化、间酯化或使用化学制剂、酶或热(视情况而定)的催化剂进行改性处理的油脂;  3) 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流程。  第5条-食用油脂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1)液态或半固态食用油脂  -视情况而定,油脂特定特性所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异物和腐臭气味;  -某些油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附件4中规定的要求;  -某些油脂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5中规定的要求;  -酸值应以每1克油脂中氢氧化钾的毫克数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如果酸值以游离脂肪酸的百分比表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到酸值的转换应符合本通报要求;  -过氧化值应以每1公斤油脂中的毫克当量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  -105摄氏度时的水和挥发性物质应符合基于油脂类型或工艺的限制(视情况而定);  -肥皂含量应大于0.005%(按重量计),除猪油和原汁或油料外,不得发现任何肥皂含量;  -不溶性杂质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5%,初榨橄榄油除外,不超过0.1%;  -污染物(矿物油、铁和铜)水平不得超过基于油脂类型或过程的限值(视情况而定)。  2)液体或半固体形式的混合油脂  -混合前油脂的质量或标准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并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附加质量或标准(视情况而定)。  3)干燥形式的油脂  -水分含量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  -用作原料的油脂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其质量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第6条–污染物、病原体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第7条–食品添加剂和食用油脂容器的使用应分别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容器标准的通报。  第8条–用于销售的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卫生部通报Re: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  2)禁止将重复使用的食用油用于油脂生产过程。  第9条-油脂标签应符合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签上注明以下信息;  1)生产过程中应标明油脂食品的名称,混合油脂除外  2)用作配料的油脂种类和混合比例按混合油脂的生产过程降序排列,并应标明混合油脂的食品名称。  第10条-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如在本通报发出前已获准销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1)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油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现有油脂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遵守本通报。  第11条–本通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7.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8. 相关文件: 1.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 2.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的通报; 3.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4.公共卫生部关于容器的通报; 5.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6.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公共卫生部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通报草案“食用油脂”
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公共卫生部关于食用油脂的现有通报应予修订,以符合有关食用油脂及其生产技术的食品法典标准。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贸易,颁布了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食用油脂”:  第1条-撤销以下MOPH通报;  (1)MOPH通报(No.23)B.E.2522(1979)Re:花生油  (2)MOPH通报(No.233)B.E.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23) B.E.2522 (1979) Re:花生 油  (3)MOPH通报(No.56)B.E. 2524(1981)Re:棕榈油  (4)MOPH通报(No.184)B.E.2542(1999)Re:棕榈油(No.2)。  (5)MOPH通报(No.234) B.E. 2544 (2001) Re: 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56) B.E. 2524 (1981),Re: 棕 榈油。  (6)MOPH通报 (No. 57) B.E. 2524 (1981) Re:椰子油。  (7)MOPH通报(No. 235) B.E. 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 (No. 57) B.E. 2524 (1981),  Re: 椰子油  (8)MOPH通报 (No. 205) B.E. 2543 (2000) Re: 油脂。  第2条-食用油脂是具有一定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食用油脂的定义修订如下:  “食用油脂是指由植物、动物或海洋来源的脂肪酸甘油酯组成的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但鱼油除外”。  第3条-食用油脂分为以下5类: 1)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植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2)本通报附件2中规定的动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3)本通报附件3中规定的海洋来源获得的油脂;  4)除本通报附件1、2和3中所列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的、经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油脂;  5)混合油脂,由2种或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油脂组成,分类为1、2、3、4或根据MOPH特定通报分类为特定油脂。混合油脂可以通过机械过程、酯交换过程或泰国FDA批准的其它过程进行处理。  第4条-除混合油脂外,食用油脂的生产过程如下: 1)机械加工,仅通过挤压或压榨,只加热,不加热冷压,通过机械程序蒸馏和分馏,或其他经泰国FDA批准的机械加工,仅通过水洗、沉淀、过滤或离心等方式进行纯化;  2) 通过机械加工或用溶剂萃取的方式提纯油脂和脂肪,以去除游离脂肪酸,并可进行脱色或脱臭处理的加工工艺。它包括经过分馏、全氢化、间酯化或使用化学制剂、酶或热(视情况而定)的催化剂进行改性处理的油脂;  3) 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流程。  第5条-食用油脂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1)液态或半固态食用油脂  -视情况而定,油脂特定特性所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异物和腐臭气味;  -某些油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附件4中规定的要求;  -某些油脂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5中规定的要求;  -酸值应以每1克油脂中氢氧化钾的毫克数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如果酸值以游离脂肪酸的百分比表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到酸值的转换应符合本通报要求;  -过氧化值应以每1公斤油脂中的毫克当量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  -105摄氏度时的水和挥发性物质应符合基于油脂类型或工艺的限制(视情况而定);  -肥皂含量应大于0.005%(按重量计),除猪油和原汁或油料外,不得发现任何肥皂含量;  -不溶性杂质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5%,初榨橄榄油除外,不超过0.1%;  -污染物(矿物油、铁和铜)水平不得超过基于油脂类型或过程的限值(视情况而定)。  2)液体或半固体形式的混合油脂  -混合前油脂的质量或标准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并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附加质量或标准(视情况而定)。  3)干燥形式的油脂  -水分含量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  -用作原料的油脂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其质量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第6条–污染物、病原体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第7条–食品添加剂和食用油脂容器的使用应分别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容器标准的通报。  第8条–用于销售的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卫生部通报Re: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  2)禁止将重复使用的食用油用于油脂生产过程。  第9条-油脂标签应符合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签上注明以下信息;  1)生产过程中应标明油脂食品的名称,混合油脂除外  2)用作配料的油脂种类和混合比例按混合油脂的生产过程降序排列,并应标明混合油脂的食品名称。  第10条-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如在本通报发出前已获准销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1)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油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现有油脂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遵守本通报。  第11条–本通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通报原文:[{"filename":"THA575.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00514/THA575.docx"}]

附件:

相关通报:
    我要评议
    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x
    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