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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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食用油脂(ICS 67.200)。
ICS:[{"uid":"67.200"}] HS:[{"uid":"1504.1000"}] |
5. |
通报标题:公共卫生部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通报草案“食用油脂”页数:20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公共卫生部(MOPH)认为,公共卫生部关于食用油脂的现有通报应予修订,以符合有关食用油脂及其生产技术的食品法典标准。因此,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促进贸易,颁布了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食用油脂”: 第1条-撤销以下MOPH通报; (1)MOPH通报(No.23)B.E.2522(1979)Re:花生油 (2)MOPH通报(No.233)B.E.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23) B.E.2522 (1979) Re:花生 油 (3)MOPH通报(No.56)B.E. 2524(1981)Re:棕榈油 (4)MOPH通报(No.184)B.E.2542(1999)Re:棕榈油(No.2)。 (5)MOPH通报(No.234) B.E. 2544 (2001) Re: 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No.56) B.E. 2524 (1981),Re: 棕 榈油。 (6)MOPH通报 (No. 57) B.E. 2524 (1981) Re:椰子油。 (7)MOPH通报(No. 235) B.E. 2544 (2001) Re:公共卫生部通报修订案 (No. 57) B.E. 2524 (1981), Re: 椰子油 (8)MOPH通报 (No. 205) B.E. 2543 (2000) Re: 油脂。 第2条-食用油脂是具有一定质量或标准的规定食品。食用油脂的定义修订如下: “食用油脂是指由植物、动物或海洋来源的脂肪酸甘油酯组成的适合人类食用的食品,但鱼油除外”。 第3条-食用油脂分为以下5类: 1)本通报附件1中规定的植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2)本通报附件2中规定的动物来源获得的油脂; 3)本通报附件3中规定的海洋来源获得的油脂; 4)除本通报附件1、2和3中所列以外的任何来源获得的、经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油脂; 5)混合油脂,由2种或2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油脂组成,分类为1、2、3、4或根据MOPH特定通报分类为特定油脂。混合油脂可以通过机械过程、酯交换过程或泰国FDA批准的其它过程进行处理。 第4条-除混合油脂外,食用油脂的生产过程如下: 1)机械加工,仅通过挤压或压榨,只加热,不加热冷压,通过机械程序蒸馏和分馏,或其他经泰国FDA批准的机械加工,仅通过水洗、沉淀、过滤或离心等方式进行纯化; 2) 通过机械加工或用溶剂萃取的方式提纯油脂和脂肪,以去除游离脂肪酸,并可进行脱色或脱臭处理的加工工艺。它包括经过分馏、全氢化、间酯化或使用化学制剂、酶或热(视情况而定)的催化剂进行改性处理的油脂; 3) 泰国FDA批准的其它流程。 第5条-食用油脂应符合以下质量或标准; 1)液态或半固态食用油脂 -视情况而定,油脂特定特性所固有的颜色、气味和风味,不含异物和腐臭气味; -某些油脂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应符合本通报附件4中规定的要求; -某些油脂的脂肪酸组成应符合本通报附件5中规定的要求; -酸值应以每1克油脂中氢氧化钾的毫克数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如果酸值以游离脂肪酸的百分比表示,游离脂肪酸百分比到酸值的转换应符合本通报要求; -过氧化值应以每1公斤油脂中的毫克当量表示,并符合基于油脂的类型或工艺的限值; -105摄氏度时的水和挥发性物质应符合基于油脂类型或工艺的限制(视情况而定); -肥皂含量应大于0.005%(按重量计),除猪油和原汁或油料外,不得发现任何肥皂含量; -不溶性杂质含量按重量计不得超过0.05%,初榨橄榄油除外,不超过0.1%; -污染物(矿物油、铁和铜)水平不得超过基于油脂类型或过程的限值(视情况而定)。 2)液体或半固体形式的混合油脂 -混合前油脂的质量或标准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并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附加质量或标准(视情况而定)。 3)干燥形式的油脂 -水分含量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5%; -用作原料的油脂应符合特定单一油脂要求(视情况而定); -如果含有其它成分,其质量和标准应符合泰国FDA批准的相关要求。 第6条–污染物、病原体不得超过MOPH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和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值。 第7条–食品添加剂和食用油脂容器的使用应分别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和容器标准的通报。 第8条–用于销售的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卫生部通报Re: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 2)禁止将重复使用的食用油用于油脂生产过程。 第9条-油脂标签应符合MOPH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签上注明以下信息; 1)生产过程中应标明油脂食品的名称,混合油脂除外 2)用作配料的油脂种类和混合比例按混合油脂的生产过程降序排列,并应标明混合油脂的食品名称。 第10条-食用油脂的生产商或进口商,如在本通报发出前已获准销售,须按以下规定进行销售: 1)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现有油脂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2)现有油脂应在本通报生效后2年内遵守本通报。 第11条–本通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安全。 |
8. | 相关文件: 1.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污染物标准的通报; 2.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致病微生物标准的通报; 3.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4.公共卫生部关于容器的通报; 5.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6.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官方公报上通报之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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