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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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无线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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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在市场提供的无线电设备法律的指令提案(COM(2012) 584 最终版)页数:77页 使用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指令提案建立了无线电设备在欧盟投放市场,自由流通和投入服务的框架。本指令修正提案最主要的要素如下: 1.与关于产品营销共同框架的决议768/2008/EC相一致: - 第2条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R1章中规定的定义, - 第10条至15条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R2章中规定的经济运营商的义务, - 第17条和附件III、IV和V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附件II中规定的三种合格评定模式, -第22条至38条包括了在决议768/2008/EC的R4章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机构的通报义务, - 第39条至43条包括了决议768/2008/EC的R5章中规定的简化的保障程序。 2.第2(1)条规定了 “无线电设备”的新定义,标定了该指令的修订范围:这包括有意使用无线电频谱发射信号的所有和唯一设备,无论是否为了通信或其它目的; 3.第3(3)条 (a)使得其可以要求无线电设备与诸如充电器的附件进行互操作; 4.第3(3) (g)条使得其可以要求软件定义的无线电设备,以确保只有符合的软件和硬件制品才能共用。第4条使得其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本法规要求在第三方软件市场竞争中产生壁垒; 5.第5条提出了,在依照第47(1)条各成员国提供一致性信息的基础上,要求在呈现低层次一致性类别产品的中央系统内注册的可能性 ; 6.简化和减少了行政义务: - 单纯的接收器和固定线路终端不再属于该指令的范围,而是属于指令2004/108/EC和指令2006/95/EC的范围内,或取决于其电压,属于指令2004/108/EC和指令2001/95/EC的范围内;这使得减少某些行政义务成为必要; - 除去了通知使用非欧盟统一频段的设备投放市场的要求(目前的第6(4)条)。 |
7. | 目的和理由:现行的R&TTE指令(指令1999/5/EC)于1999年生效,并且包括了保护健康和安全、电磁兼容,以及避免有害干扰的基本要求。符合统一标准的产品从推定符合法律要求中受益。在这个领域95%的欧洲标准等同或与国际相准是一致的。该监管方法被认为保持有效,因此没有必要从根本上修订该指令。本修正提案的主要目标为: - 提高遵守指令中的要求,并且在监管框架中增加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信心; - 阐明和简化该指令,以促进其应用和消除对经济运营商和公共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4年中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20天。本规定应当在批准后18个月实施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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