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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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化学物质; 化学工业产品(ICS 71.100)。
ICS:[{"uid":"71.100"}] HS:[{"uid":"9850"}] |
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EU) No 1907/2006(REACH)附录XIV页数:5/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欧盟委员会法规草案旨在修订REACH法规附录XIV。附录XIV列出了属于法规标题VII 规定的授权要求的物质。该草案提出在附录的某些现有条目中增加额外属性,即: -条目4(DEHP):增加环境的内分泌干扰(ED)特性; -条目4到7(DEHP、BBP、DBP和DIBP):增加人类健康的ED特性。 一旦法规通过并生效,只有在每种物质规定的日期(日落日期)之后,根据REACH法规第60-64条获得授权的经营者,以及在指定日期(最近申请日期)之前提交授权申请但尚未通过决定的经营者,才可能在欧盟上市和使用这些物质。 |
7. | 目的和理由:本法规草案的目的是将这些物质的内分泌干扰特性包括在附录XIV中的现有生殖毒性特性中。根据REACH法规第55条,授权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内部市场的良好运作,同时保证高度关注物质的风险得到适当的控制,并在经济和技术可行的情况下,用合适的替代物质或技术逐步取代这些物质”。根据REACH法规第56条,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不得在规定日期(日落日期)之后将REACH法规附录XIV 所列物质投放市场和/或使用,除非该使用已获授权或在最近的申请日期之前提交了申请(并且尚未做出决定),或者该使用已获豁免。由于附录XIV中DEHP的条目包含了与环境危害有关的内在特性,因此,在指令90/385/EEC、93/42/EEC和98/79/EC管辖的医疗设备中,以及在法规(EC) No.1935/2004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该物质的授权豁免要求将不再适用。此外,由于DEHP、BBP、DBP和DIBP的条目中包含了ED特性,为了第56(6)条规定的豁免,适用于这些物质在混合物中存在的浓度限制将变为0.1%(重量)。最后,在即时包装中使用这4种物质的授权要求豁免将不再适用。保护人类健康安全;其它。 |
8. |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907/2006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OJ L 396, 30.12.2006, p.1):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6R1907&qid=1606121951237 •2020年8月3日欧盟委员会法规(EU) 2020/1149,修订法规(EC)No 1907/2006附件XVII关于二异氰酸酯(OJ L 252, 4.8.2020, p.24)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0R1149&qid=1606122051349 •1990年6月20日理事会指令90/385/EEC统一成员国有关有源植入医疗设备的法律(OJ L 189, 20.7.1990, p. 17).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1990L0385&qid=1606122296839 •1993年6月14日理事会指令93/42/EEC 关于医疗器械 (OJ L 169, 12.7.1993, p. 1).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1993L0042&qid=1606122367928 •1998年10月2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8/79/EC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OJ L 331, 7.12.1998, p. 1).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1998L0079&qid=1606122402458 •2004年10月27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935/2004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商品及撤销指令80/590/EEC 和89/109/EEC, (OJ L 338, 13.11.2004, p. 4).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4R1935&qid=1606122440374 |
9. |
拟批准日期:
2021年2月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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