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农林食品渔业部(MIFAFF)环境友好型农业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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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农业机械
ICS:[{"uid":"65.060"}] HS:[{"uid":"86"}] |
5. |
通报标题:《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案》实施法令和实施规则修正提案页数:59页 使用语言: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拟议的修正案如下: -为了进行农业机械检查,制造商必须提交机械的照片和一份汽车尾气排放控制证明。如果该产品在检查期间发生故障或损坏,并且检查不能继续,该产品将被取消资格(第1部分和第2部分的第3条); -主要农业机械(指的是需要结构和性能测试的)将属于全面检查和安全检查(第1部分3条的第2条); -对于通过全面检查和安全检查的机械,检查结果在该机器的使用期限将是有效的。当有效期期满时,将预先发送书面通知给制造商(第2部分和第4部分的第6条); -制造商将能够把认证标志放置在通过检查的机器上(第7部分的第6条); -检查的申请费用可以用现金或通过电子银行交付。在检查暂停和不能顺利完成的情况下,该费用将退还(第2部分和第3部分14条的第2条); -对于经鉴定配备了安全装置的机器,此类认证的有效期将与第2部分第6条中规定的检查一样。当安全装置一部分认证的有效期期满时,将预先发送书面通知给制造商(第3部分和第5部分18条的第6条); -制造商将能够把认证标志放置在通过安全装置一部分认证的机器上(第6部分第18条)。 |
7. | 目的和理由:创建规定农业机械检查制度的立法基础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日期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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