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经济部能源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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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空气净化器(CCCN 84213910008,85437030007);称重机,包括称重计数或检查机(不包括灵敏度为5cg或更高的天平);各种称重机重量;零件(HS 8423);第85章中未列明的具有单独功能的电机和仪器及其部件(HS 8543)。
ICS:[{"uid":"13.040.01"},{"uid":"13.040"}] HS:[{"uid":"8421.3910"},{"uid":"8543.7030"},{"uid":"8423"}] |
5. |
通报标题:空气净化器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和能效等级标签及检查要求草案页数:5/5 使用语言:英语/汉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为加强能效监督和检查,能源局拟起草“空气净化器最低能源性能标准和能效等级标签及检查要求”。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能源管理法案; CNS 16098(空气净化器)。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23/06/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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