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日本 |
2. | 负责机构:总务省消防厅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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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灭火器、车载消防泵、消防软管、火灾报警器、逃生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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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部分修订《消防法案》实施条例页数:1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规定了适当的检验方法,以及属于制备自我标签和记录检验记录的机器或工具等制造商的责任。 |
7. | 目的和理由:确保机器和工具等的安全,并且阐明了与经修订的《消防法案》相一致的相关规定。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2/10/30 拟生效日期: 2013/04/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分发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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