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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HA/612
2021-04-28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泰国
2.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管理局(泰国FDA)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
ICS:[{"uid":"67.220.20"},{"uid":"67.220"},{"uid":"67.040"}]      HS:[{"uid":"1211.9099"}]
5. 通报标题:

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No. … B.E. …. (....) ,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法规“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



页数:3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根据泰王国政府关于推广大麻作为经济作物的政策,大麻中符合麻醉药品委员会规定的某些标准的部分,应免除公共卫生部麻醉药品法案附表V中麻醉药品分类的通报。因此,大麻的这些部分可以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用于食品行业的大麻应遵守食品法案,并根据食品的一般用途来使用。 根据食品法案1979(B.E.2522)第5条和第6(1)、(2)、(4)、(5)、(6)、(7)、(8)、(9)和(10)条,公共卫生部长特此颁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条-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归类为特殊控制食品。 第2条-在本通报中,定义了以下术语: “大麻部分”是指由许可证持有者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的以下部分: (1) 树皮、树茎、纤维、树枝和树根 (2)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叶子 “大麻部分”是指由执照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的以下部分: (1) 树皮、茎、纤维、树枝和树根 (2)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叶子 “四氢大麻酚(THC)”是指delta-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是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直接容器,不包括盛有或包装有此类直接容器的容器。 第3条-含有大麻和麻类部分的下列食品不得生产、进口或销售。 (1) 婴幼儿食品 (2) 婴幼儿配方食品 (3) 婴幼儿食品补充剂 (4) 公共卫生部长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条-含有大麻或大麻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品质或标准: (1) 每包四氢大麻酚不得超过 1.6 毫克 (2) 大麻二酚每包不得超过1.41毫克 在分析上述(1)和(2)规定的物质时,必须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先进的分析方法 (3) 毒素不得超过MOPH关于含有毒素食品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度 (4) 化学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通报中规定的关于食品污染物的最高限值 (5)致病性微生物应符合MOPH通报中关于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质量或标准规定 (6) 应视情况遵守MOPH通报中对某些特定食品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 第5条-生产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的制造商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按照MOPH关于食品生产过程、设备和储存的通报控制生产过程。 制造商应在其场所保存大麻和大麻部分的库存或库存记录。 第6条-在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第7条-使用食品包装来盛装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时,应符合MOPH关于食品包装的通报 第8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符合MOPH关于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某些食品应符合MOPH关于特定食品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第9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1) 应在标签上显示尺寸不小于1.5毫米的“警告”信息,该信息放置在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文本框内。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的背景颜色形成对比。文本框边框的颜色应与标签的颜色形成对比。 2)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应食用”的信息 3)标签上应显示 “如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食用”的信息。 4)标签上应显示 “对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5)标签上应显示“可能导致嗜睡,避免驾驶或操作重型设备”的信息 (6) 标签上应显示 “每包含THC少于1.6毫克”的信息 (7) 标签上应显示“每天不应食用超过2包”的信息 (8) “大麻”或“使用的大麻的确切部位”信息应显示在食品的通用名称附近或纳入产品的通用名称中 (9) 如果有公共卫生部长规定的其它信息,应予以显示。 第10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符合MOPH通报中关于营养标签的规定 第11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符合MOPH关于健康声明的通报 第12条-本通报自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也已根据SPS进行了通报。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保护; 防止欺诈行为和消费者保护。
8. 相关文件: -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含有污染物标准的通报; -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标准的通报; -公共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公共卫生部关于容器的通报; -公共卫生部关于生产过程、生产设备和食品储存的通报; -公共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通报之后3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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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No. … B.E. …. (....) ,根据食品法案B.E. 2522颁布的法规“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
根据泰王国政府关于推广大麻作为经济作物的政策,大麻中符合麻醉药品委员会规定的某些标准的部分,应免除公共卫生部麻醉药品法案附表V中麻醉药品分类的通报。因此,大麻的这些部分可以用于食品或其它行业,但要求用于食品行业的大麻应遵守食品法案,并根据食品的一般用途来使用。 根据食品法案1979(B.E.2522)第5条和第6(1)、(2)、(4)、(5)、(6)、(7)、(8)、(9)和(10)条,公共卫生部长特此颁布通报(草案)如下: 第1条-含有大麻部分的食品应归类为特殊控制食品。 第2条-在本通报中,定义了以下术语: “大麻部分”是指由许可证持有者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的以下部分: (1) 树皮、树茎、纤维、树枝和树根 (2)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叶子 “大麻部分”是指由执照持有人在泰国独家生产的大麻植物的以下部分: (1) 树皮、茎、纤维、树枝和树根 (2) 不含糖叶或花序的叶子 “四氢大麻酚(THC)”是指delta-9-四氢大麻酚(∆9-THC) “包装”是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直接容器,不包括盛有或包装有此类直接容器的容器。 第3条-含有大麻和麻类部分的下列食品不得生产、进口或销售。 (1) 婴幼儿食品 (2) 婴幼儿配方食品 (3) 婴幼儿食品补充剂 (4) 公共卫生部长规定的其它食品    第4条-含有大麻或大麻类部分的食品应具备以下品质或标准: (1) 每包四氢大麻酚不得超过 1.6 毫克 (2) 大麻二酚每包不得超过1.41毫克 在分析上述(1)和(2)规定的物质时,必须使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更先进的分析方法 (3) 毒素不得超过MOPH关于含有毒素食品通报中规定的最大限度 (4) 化学污染物不得超过MOPH通报中规定的关于食品污染物的最高限值 (5)致病性微生物应符合MOPH通报中关于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的质量或标准规定 (6) 应视情况遵守MOPH通报中对某些特定食品规定的其它质量或标准 第5条-生产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的制造商应合法获取大麻或大麻部分,并按照MOPH关于食品生产过程、设备和储存的通报控制生产过程。 制造商应在其场所保存大麻和大麻部分的库存或库存记录。 第6条-在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MOPH关于食品添加剂的通报 第7条-使用食品包装来盛装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时,应符合MOPH关于食品包装的通报 第8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应符合MOPH关于包装食品标签的通报。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某些食品应符合MOPH关于特定食品标签具体要求的通报 第9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标签上应显示以下信息: (1) 应在标签上显示尺寸不小于1.5毫米的“警告”信息,该信息放置在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文本框内。文字颜色应与文本框的背景颜色形成对比。文本框边框的颜色应与标签的颜色形成对比。 2)标签上应显示“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应食用”的信息 3)标签上应显示 “如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食用”的信息。 4)标签上应显示 “对THC或CBD过敏者应注意过敏反应”的信息 5)标签上应显示“可能导致嗜睡,避免驾驶或操作重型设备”的信息 (6) 标签上应显示 “每包含THC少于1.6毫克”的信息 (7) 标签上应显示“每天不应食用超过2包”的信息 (8) “大麻”或“使用的大麻的确切部位”信息应显示在食品的通用名称附近或纳入产品的通用名称中 (9) 如果有公共卫生部长规定的其它信息,应予以显示。 第10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营养声明应符合MOPH通报中关于营养标签的规定 第11条-含有大麻或大麻部分的食品健康声明应符合MOPH关于健康声明的通报 第12条-本通报自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公共卫生部通报草案也已根据SPS进行了通报。

通报原文:[{"filename":"THA612.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10428/THA61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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