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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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设计交流电的额定电压在50伏至1000伏之间和直流电在75伏至1500伏之间使用的电气设备。额定电压指的是电的输入或输出电压,而不是可能在该设备内部产生的电压。某些产品不包括在内(例如,遵照国际规则的电梯、医疗设备、电表、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家用插头和插座、在船舶、飞机和铁路上使用的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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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在市场上向公众提供设计在某些电压极限内使用的电气设备法律的指令提案(COM(2011) 773)页数:44页 使用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本委员会指令提案涉及使现行的有关设计在某些电压极限内使用的电气设备的指令2006/95/EC(低压指令)与新的立法框架,特别是与决议768/2008/EC保持一致。本提案包括并修订了具体的定义和经济运营者的义务。 |
7. | 目的和理由:现行的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设计在某些电压极限内使用的电气设备法律的指令2006/95/EC(低压指令)在确保高水平的保护人类、家畜和财产的同时,确保了电气设备的自由流通。本提案旨在使指令2005/95/EC与新的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并且具有确保某种产品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可追溯性和促进市场监督任务的目的。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2年底 拟生效日期: 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起20天(大约批准后一个月)。在批准后可适用2年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9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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