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韩国技术标准局(KATS)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遮光帘、便携式报警器、双眼皮用胶带
ICS:[{"uid":"97.160"},{"uid":"13.320"},{"uid":"71.100"}] HS:[{"uid":"CS: HS: 4418"},{"uid":"8531"},{"uid":"33"}] |
5. |
通报标题:公布关于3种将指定为属于安全和质量标志工业产品的产品新安全标准(3项标准)页数: 使用语言:韩国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公布一项将指定为属于安全和质量标志工业品的遮光帘新安全标准; - 适用于罗马帘、垂直 – 水平百叶窗、卷帘,以及其它适合于遮光和装饰房间的遮光帘; - 控制防护装置的帘子拉绳不能扩展,用于将帘子拉绳固定(或缚系)在墙上的部件或连接销(像一种“流苏“)应当与特定负载分开。 公布一项将指定为属于安全和质量标志工业产品的便携式报警器新安全标准; - 适用于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发出响亮的声音预示危险情况的便携式报警器; - 简要的说明了该便携式报警器不得降低声压电平和工作不稳定。该报警器应当具有在说明书里显示的发出声压超过90%持续20多分钟警报声的功能。说明了在长时间连续使用报警器的情况下听觉可能会减弱的警示语。 公布一项将指定为属于安全和质量标志工业产品的双眼皮用胶带新安全标准; - 适用于将其贴在上眼皮上做成暂时的双眼皮的胶带类型; - 规定了重金属、甲醛、甲苯、三苯和锡的化合物、丁酯与锡的化合物,以及有机汞化合物的安全要求。 依照安全和质量标志制度,如果其产品是属于安全和质量标志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当标示安全或质量标签。 |
7. | 目的和理由:基于《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法案》第22条的消费者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1/10,或稍后 拟生效日期: 2012/10,或稍后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