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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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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BHR/226
2011-05-27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巴林
2. 负责机构: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人参制品
ICS:[{"uid":"67."}]      HS:[{"uid":"1211"}]
5. 通报标题:

人参制品



页数:1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人参制品”第7条(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产品名称分别为:“生晒参”、“蒸参”、“ 生晒参提取物”、“蒸参提取物”。对此,人参产品可命名为“白参”、“红参”、“白参提取物”、“红参提取物” - 人参品种名称:所有人参产品应以所用原料参的专门或通用名称标明- 原产地- 非零售容器标签- 除其它强制标签要求以外
7. 目的和理由:坚持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人参制品
本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人参制品”第7条(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产品名称分别为:“生晒参”、“蒸参”、“ 生晒参提取物”、“蒸参提取物”。对此,人参产品可命名为“白参”、“红参”、“白参提取物”、“红参提取物” - 人参品种名称:所有人参产品应以所用原料参的专门或通用名称标明- 原产地- 非零售容器标签- 除其它强制标签要求以外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BHR_226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110527/G_TBT_N_BHR_226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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