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联邦通信办公室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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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信设备: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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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联邦通信办公室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OOIT)页数:3页 使用语言:法语和德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部分修订联邦通信办公室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OOIT)。设备类别标识码的尺寸已在欧盟指令1999/5/EC中规定:必须与合格标志高度相同。此外,如技术标准适用,便假定其与基本要求合格条件一致,技术标准修订的结果已经被精确化。考虑到频段管理发生变化,某些无线电接口规定已经被更新。某些固定链路频段可能信道带宽数量已经减少。某些固定链路频段使用自适应编码调制技术(ACM)的可能性已经被提出。某些固定链路频段规划项目技术参数已经被精确化。在51.40–52.60GHz频段使用自动传输功率控制(ATPC)的可能性已经被提出。2500-2570MHz、2620-2690MHz频段的IMT-2000/UMTS设备(基站、用户设备和转发器)技术参数已有详细规定。DECT设备最大辐射功率已经重新规定为250mW EIRP。不需要新许可证的移动/便携模拟语音广播辅助应用被批准在477.05–517.975 MHz频段。63–64GHz频段的智能交通系统(ITS)领域非安全应用技术参数已有详细规定。17.1-17.3 GHz频段对所有陆基系统开放而不仅仅是陆基合成孔径雷达(GBSAR)。最大辐射功率1mW ERP的无线麦克风在826–832MHz频段可以无证使用。其它无线接口规定中还有某些小的编辑修改。 |
7. | 目的和理由:为在瑞士提供数字红利服务必须修订电信设备法令(OOIT),允许某些频段的新应用及其它频段的精确使用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1/05/01 拟生效日期: 2011/05/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1/04/0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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