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
2. | 负责机构: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
4. | 覆盖的产品:头戴式耳机(CCCN 8518.30.10.00.1&8518.30.20.00.9&8518.30.32.00.5&8518.30.39.00.8);头戴式耳机和挂耳式耳机,无论是否与麦克风结合,以及由麦克风和一个或多个扬声器组成的套件(不包括电话机、助听器和内置耳机的头盔,无论是否包含麦克风)(HS 851830)
ICS:[{"uid":"33"}] HS:[{"uid":"8518.3010"},{"uid":"8518.3020"},{"uid":"8518.3032"},{"uid":"8518.3039"}] |
5. |
通报标题:头戴式耳机的法律要求提案页数:3/4 使用语言:英语/中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如今,耳机被广泛使用。过度使用智能手机和带有耳机的音频设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听力受损。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BSMI拟对耳机的检验要求进行规范。有两种可供选择的合格评定程序,供申请人选择,即产品认证注册(RPC)或类型批准的批量检验(TABI)。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 |
8. | 相关文件: 《商品检验法》。 CNS 15936: 2016; CNS 15598-1: 2020; CNS 15663: 2013 第5节 "存在的标记"。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