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瑞士 |
2. | 负责机构:联邦通信局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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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信设备: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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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联邦通信局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OOIT)页数:2页 使用语言:法语、德语和意大利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部分修订联邦通信局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OOIT)。由于在瑞士采用了数字红利,DVB T发射机和中继器在782兆赫以上频率不能发射。470 – 782兆赫无线话筒不再限于专业人员使用(仍需要许可证),838.2 – 853.8兆赫频段可能不再用作SAP/SAB点对点音频链接。1980- 4200兆赫频段不再适用于无线摄像机。使用22.6 – 23 吉赫、24.55 – 26.5吉赫和31 – 31.3吉赫点对点系统的条件已经是准确的。覆盖GSM 900 GSM 1800频段船用GSM系统的无线电接口法规已经与各自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CC)决议相一致。870.0- 876.0兆赫和915.0- 921.0兆赫不再指定给数字集群移动通信(TETRA)系统。考虑到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效,已经起草了关于在1164 – 1215兆赫、 1215- 1300兆赫和1559- 1610兆赫GNSS中继器的特殊无线电接口法规。169.6125- 169.8125兆赫频段可用于固定资产跟踪和用25瓦最大辐射功率追踪(该频段需要许可证)。公共助听器可以在具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在169.4000- 169.4750兆赫和169.4875- 169.5875兆赫使用,辐射功率限于500 mW ERP。 |
7. | 目的和理由:瑞士准备采用数字红利,关于电信设备的法令(OOIT)必须修订,允许在某些频段采用新的应用,并且准确的使用某些其它频段。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 拟生效日期: 2011/01/01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1/12/01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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