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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MYS/108
2022-01-06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马来西亚
2. 负责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部国内贸易和消费者事务部(MDTCA) 4楼, (Podium 2) No.13, Persiaran Perdana, Precinct 2 62623 F.T.布城, 马来西亚电话: +603-88825862 传真: +603-88826960 电子邮箱: jamaran@kpdnhep.gov.my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电子烟设备(HS 8543.70); 第85章规定的具备单项功能的电机与电器及相关零件(HS 8543); (ICS: 31.020, 31.080.01, 65.160)
ICS:[{"uid":"65.160"},{"uid":"31.020"},{"uid":"31.080.01"}]      HS:[{"uid":"8543.70"},{"uid":"8543"}]
5. 通报标题:

依据《商品标识法》(2011)【第730号法律】指定的新从属法规,即2022贸易标识(电子烟设备认证和标识)法令



页数:4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所有电子烟设备和备件均应通过MDTCA指定主管部门的认证,同时在配有指定标识后才可以进入马来西亚市场。
7.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识;防止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8. 相关文件: 商品标识法2011【第730号法律】
9.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依据《商品标识法》(2011)【第730号法律】指定的新从属法规,即2022贸易标识(电子烟设备认证和标识)法令
所有电子烟设备和备件均应通过MDTCA指定主管部门的认证,同时在配有指定标识后才可以进入马来西亚市场。

通报原文: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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