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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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生产过程中刻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并且向室内空气释放的甲醛浓度超出规定限值的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刻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且车内甲醛浓度超出该限制法规限值的道路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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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907/2006号法规附件十七,涉及甲醛和甲醛释放物;页数:5;8 使用语言:英语;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法规草案旨在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附件十七,添加同以下方面相关的规定:生产过程中刻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并且在该限制法规附件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木制产品和家具)或0.08 mg/m3(其他产品)的产品的上市。以及车内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的道路车辆。该规定在生效后48个月开始适用于道路车辆,生效后36个月开始适用于其涵盖的其他车辆。 |
7. | 目的和理由:该限制法规旨在通过吸入室内空气导致的甲醛(致癌物质)暴露风险。该浓度限值应为公众提供了有效保护,降低住宅以及其他人类(工作者除外)可能接触到甲醛的其他场所的甲醛含量,包括道路车辆内部。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 |
8. |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EC)第1907/2006号法规(REACH法规):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23064258789&uri=CELEX:32006R1907 https://echa.europa.eu/registry-of-restriction-intentions/-/dislist/details/0b0236e181d5746d |
9. |
拟批准日期:
2022年最后一个季度 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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