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巴西 |
2. | 负责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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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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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2009年1月18日的第1号决议草案- 药品页数:3页 使用语言:葡萄牙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药品进口公司的经营规则。 药品的进口只能由持有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颁发的进口活动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在本法规中称为进口商)进行。 合法授权开展进口活动的公司(制造公司除外)只能进口最终包装的成品。 进口商为其进口的产品的质量、功效,以及安全负责。 所有的进口商必须具有其自己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和贮存地点,包括贮存对照样品的特殊地点。该公司同样也必须具备完成必要活动的足够的技术能力。 所有的进口药品必须依照产品注册,在位于进口国的其自己的实验室中逐批进行全部的质量控制测试。 生物药品应按照特殊法规的规定,并且排除在本法规之外。 本决议撤销决议"Portaria nº 185/1999"。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和防止欺诈行为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磋商期结束后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的日期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10/02/20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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