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韩国 |
2. | 负责机构: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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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品
ICS:[{"uid":"11.120"}] HS:[{"uid":"30"}] |
5. |
通报标题:《韩国药典》页数:31页 使用语言:韩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修订的目的是确保在《韩国药典》标准/规范实现国际协调的基础上进行药品质量控制,将一些标准/规范和一般检测提高到最新的科学水平,并反映制药行业的意见,最终优化标准/规范并流通高质量药品。 将《一般通告》、《药物制剂通则》和《一般检查法》中“输液用胶塞”修改为“注射剂用胶塞”,并扩大了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试验方法的国际统一,包括增加橡胶封闭的性能试验,用生物反应性试验代替动物试验。原则上,滴眼液中不应含有外来物质。《药物制剂通则》中没有规定滴眼液的外来不溶物检验。对第2部分黄豆颗粒等中草药制剂等9个项目的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删除第5项 检定和第5.2项定量试验(较低浓度,如杂质的定量检测),将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等试验参数修改为特异性和LOD参数,在一般信息《药品分析方法验证指南》中删除了第5.4项限量试验(参考浓度接近定量限)和第5.5项限量试验(参考浓度明显高于定量限)。 |
7. | 目的和理由:弥补当前操作系统的不足 |
8. | 相关文件: MFDS第2022-343号通报(2022年7月27日)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X]或其他机构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韩国世贸组织TBT咨询点,韩国技术标准局(KATS)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处,93 Isu-ro Maengdong-myeon Eumseong-gunChungchungbuk-do,电话:+(82) 43 870 5521 传真:+(82) 43 870 5682 电子邮箱:tbt@korea.kr 网站:http://www.knowtbt.kr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KOR/22_5021_00_x.pdf %%%G/TBT/N/KOR/1088 2022年7月29日(22-5742)页码:1/1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 原件:英文tbt编号-1-G/TBT/N/KOR/1088-1-通报,以下通报根据第10.6条发布。1. 通报成员:韩国。如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第3.2条和第7.2条):2.负责机构:食品药品安全部。负责处理有关通报的反馈意见的机构或当局的名称和地址(包括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和网站地址,如能提供),如与上述不同,应注明:文件可从食品药品安全部网站(www.mfds.go.kr)获取。也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食品药品安全部国际合作办公室,187 Osongsaengmyeong2-ro, Osong-eup, Heungdoek-gu Cheongju-si, Chungcheongbuk-do, 363-700Republic of Korea 电话:(+82) 43 719-1564 传真:(+82) 43-719-1550 电子邮箱:intmfds@korea.kr 3.根据第2.9.2 [X]、2.10.1 [ ]、5.6.2 [ ]、5.7.1 [ ]、3.2 [ ]、7.2 [ ]条通报, 其他:4.所覆盖产品(提供HS或CCCN(如适用),或者国家关税条目号。如可能,可另提供国际商品系统编号(ICS)):药品 5.通知文件的标题、页数和语言:《韩国药典》;(31页,韩文) 6.内容简述:修订的目的是确保在《韩国药典》标准/规范实现国际协调的基础上进行药品质量控制,将一些标准/规范和一般检测提高到最新的科学水平,并反映制药行业的意见,最终优化标准/规范并流通高质量药品。 将《一般通告》、《药物制剂通则》和《一般检查法》中“输液用胶塞”修改为“注射剂用胶塞”,并扩大了检验方法的适用范围。试验方法的国际统一,包括增加橡胶封闭的性能试验,用生物反应性试验代替动物试验。原则上,滴眼液中不应含有外来物质。《药物制剂通则》中没有规定滴眼液的外来不溶物检验。对第2部分黄豆颗粒等中草药制剂等9个项目的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删除第5项 检定和第5.2项定量试验(较低浓度,如杂质的定量检测),将特异性、准确度、精密度等试验参数修改为特异性和LOD参数,一般信息《药品分析方法验证指南》中删除了限量试验(参考浓度明显高于定量限)。7. 目标与理由,包括紧急问题的性质(如适用):弥补当前操作系统的不足 8.相关文件:MFDS第2022-343号通报(2022年7月27日)9.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待定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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