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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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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EC/300
2009-10-2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再充电的)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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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通报标题:

委员会法规草案,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6/66/EC,制定关于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再充电的)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容量标签的规则



页数:9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所有便携式的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标有容量标签。该容量标签的目的是在购买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时,为消费者提供有用的、易于理解的和可比较的信息。  本委员会法规草案规定了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再充电的)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容量标签的要求。为了确保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公平竞争,以及制造商一致的质量值,确定这些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是以现行的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为基础做出的。
7. 目的和理由:通过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再充电的)和汽车电池容量标签统一的、可控制的和可复验的方法,确保了制造商公平和一致的质量值。在购买这些电池和蓄电池时,同样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有用的、易于理解的和可比较的信息。
8. 相关文件:
9. 拟批准日期: 2009年2月底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第20天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日期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1
委员会法规草案,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6/66/EC,制定关于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再充电的)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容量标签的规则
  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所有便携式的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标有容量标签。该容量标签的目的是在购买便携式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时,为消费者提供有用的、易于理解的和可比较的信息。  本委员会法规草案规定了便携式二次电池(可再充电的)和汽车电池及蓄电池容量标签的要求。为了确保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公平竞争,以及制造商一致的质量值,确定这些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是以现行的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为基础做出的。

通报原文:[{"filename":"G_TBT_N_EEC_300En.doc","fileurl":"/uploadtbtsps/tbt/20091020/G_TBT_N_EEC_300E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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