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法国 |
2. | 负责机构:民航安全总局,民航安全局,50, rue Henry Farman75720 Paris Cedex 15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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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无人驾驶民用飞机(无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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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修订2019年4月19日关于随无人驾驶飞机及其备件包装提供的信息通知内容的命令的命令页数:6页 使用语言:法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2019年4月19日关于无人驾驶飞机及其备件包装随附信息通知内容的命令旨在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425-1条,确定无人驾驶民用飞机及其主要备件必须随附的信息通知内容。目的是确保无人机(新手或二手)的购买者收到关于无人机法规的最低数量信息,以便他们以安全和合规的方式使用。2019年3月12日关于无人驾驶飞机系统和无人驾驶飞机系统第三国运营商的欧盟委员会(EU)第2019/945号授权法规生效,该法规根据飞机的类别识别标签定义了欧洲通知。 对该命令的修订如下:- 认可欧洲信息通知等同于上述2019年4月19日命令的附件(第1-1条),-澄清(EU)第2019/945号法规定义的通知语言(第1-2条),-修改国家通知的内容,使其符合欧洲法规(新附件)。 |
7. | 目的和理由:2019年3月12日关于无人机系统和无人机系统第三国运营商的欧盟委员会(EU)第2019/945号授权法规生效,该法规根据飞机的类别识别标签定义了欧洲通知。2019年4月19日命令的修订是必要的,以便认可欧洲通知符合该命令,从而不对无人机供应商施加双重义务,另一方面使通知的内容适应欧洲法规的内容。 根据第2018/1139号法规(第56(8)条),出于公共安全或隐私考虑,保留该国家通知将使涵盖以下飞机,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成员国的这种可能性:-传统模型飞机,其设计不受欧洲规则管辖;-出售的无人驾驶飞机没有欧洲等级名称,原则上在2023年后只能在民航总局根据安全分析发布授权后使用。 最后,增加了一项规定,规定欧洲法规要求的信息应使用法语;未具体说明 |
8. | 相关文件: 《消费者法典》第L. 425-1条 - (EU)第2019/945号授权法规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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