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泰国 |
2. | 负责机构: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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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卡痛叶或含有卡痛叶的食品作为原料或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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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MOPH通报草案(佛历),标题为“张贴通知或通知买家禁止向受法律保护的人出售卡痛叶或含有卡痛叶的食品的标准和方法”页数:1页 使用语言:泰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公共卫生部(MOPH)提议对MOPH通报“张贴通知或通知买家禁止向受法律保护的人出售卡痛叶或含有卡痛叶的食品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如下修订:1.第3条 卡痛叶或含有卡痛叶的食品作为原材料或配料的卖家有义务在销售地点张贴通知或提供关于禁止向第24条第1款所述人员销售的规则的信息,如下所示:(a)张贴在显眼的位置,尺寸适和该销售场所。(b)张贴声明,声明“不得向以下人员销售卡痛叶或含有卡痛叶的食品作为原材料或配料;(1)未满18周岁的人员;(2)孕妇;(3)哺乳期妇女购买前应核对证据”。2.第4条 通过电子商务或互联网营销销售的卡痛叶或含有卡痛叶的食品的卖家应按照第3条的规定,向买家展示或告知第24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销售的规则。3.第5条 如果以第3条、第4条以外的方法或者方式销售卡痛叶或者含有卡痛叶的食品,卖家有责任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购买者,卖家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销售卡痛叶或者含有卡痛叶的食品。4.本通知自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
7. | 目的和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 |
8. | 相关文件: -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在《泰国皇家公报》上公布后的几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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