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中国香港 |
2. | 负责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HKSAR)机电工程署(EMSD)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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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室内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器和冷却器(香港HS编码:84151000;84158100和84158200)、多相感应电动机(香港HS编码:85015200 和85015300)、配电变压器(香港HS编码:85042100;85042200和85043400)
ICS:[{"uid":"23.120"},{"uid":"29.160"},{"uid":"29.180"}] HS:[{"uid":"8415"},{"uid":"8504"},{"uid":"8501"}] |
5. |
通报标题:中国香港强制性建筑物能源规范计划提案(3页,英语)和建筑物中建筑物辅助设施能效规范草案页数:82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在制定一项适合于立法委员会不迟于2009年底采用的强制性执行建筑物能源规范的提案。本计划提案要求建筑物符合关于四种关键类型建筑物固定辅助设施,即,照明设备、空气调节器、电气设备、电梯和自动扶梯设施系统设计的最低能效标准。在设计空气调节器和电气设备中,将牵涉到控制第4项所述的三个种类的建筑物辅助设施的能效标准。根据本计划提案,此类单独的设备将不要求注册,而且在香港此类设备的进口和销售将没有任何限制。开发商、建筑物业主、负责人或注册的能源评估人如果不遵守本计划提案将处以罚款处罚。然而,对于制造商或设备供应商将没有处罚规定。 |
7. | 目的和理由:强制性计划的目的是: (a) 为了应付气候变化的挑战,改进新的和现有的建筑物中的能源效率;以及 (b) 通过建筑物辅助设施的能效设计,提高公众关于环境保护的意识。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2010年末 拟生效日期: 2011年末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2009/11/09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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