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广东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平台通报与召回TBT通报
字体:
0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944
2023-01-10
技术性贸易壁垒
通  报
1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种菌唑(农药活性物质)
ICS:[{"uid":"65.100"}]      HS:[{"uid":"3808"}]
5. 通报标题:

撤销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种菌唑的批准的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修订(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并废除(EU)第571/2014号委员会实施法规



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种菌唑的批准,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种菌唑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撤销批准和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7. 目的和理由:为了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标准列于法规第4条(及其附件II中详细说明),必须满足这些标准才能进行认证。如果根据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有迹象表明活性物质不再满足(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4条规定的认证标准,则可随时对活性物质进行审查。根据(EC)第1272/2008号法规,被归类或必须被归类为生殖毒性1B(R1B)的物质不能被批准,除非在实际使用条件下证明与人类的接触可以忽略不计。欧盟委员会(EU)第2020/1182号授权法规修订了(EC)第1272/2008号法规的附件VI,并将种菌唑归类为生殖毒性1B类。由于现有数据的限制,无法得出人类对种菌唑的可忽略接触的结论。此外,欧洲食品安全局得出结论,种菌唑的代表性用途对鸟类的长期风险很高。这意味着种菌唑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因此应撤销批准。现有授权将需要撤销;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撤销含有种菌唑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允许有符合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的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6个月内到期;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9年10月21日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并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和91/414/EEC号指令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EFSA(欧洲食品安全局),2022年。关于审查活性物质种菌唑批准的声明。2022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期刊;20(8):7133, 26 pp.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2.7133,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已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OJ L 153, 11.6.2011, p. 1–186)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欧盟委员会2020年5月19日(EU)第2020/1182号授权法规,为适应技术和科学进步,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OJ L 261, 11.8.2020, p. 2)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20R1182,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修订和废除第67/548/EEC号和第1999/45/EC号指令,以及修订(EC)第1907/2006号法规,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
9.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20天
10.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1
撤销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种菌唑的批准的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修订(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并废除(EU)第571/2014号委员会实施法规
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种菌唑的批准,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种菌唑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本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在撤销批准和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通报原文:[{"filename":"EU944.docx","fileurl":"/uploadtbtsps/tbt/20230110/EU944.docx"}]

附件:

相关通报:
    我要评议
    广东省农食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WTO/SPS)信息平台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
    x
    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