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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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草氨酰(农药活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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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不更新活性物质草氨酰批准并修订(EU)第540/2011号委员会实施法规的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活性物质草氨酰的批准不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进行续期。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草氨酰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认证不续期是基于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的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该物质以前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和批准。本决议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在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届满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卫生与植物检疫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为了使一种活性物质按照(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标准列于法规第4条(及其附件II)中,必须满足这些标准才能获得批准。在对草氨酰进行评估和同行审查期间,确定了一些无法最终确定的问题和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结论中有详细说明,并在下文中报告:即使考虑使用个人防护设备,操作者的暴露是不可接受的(至少为AEOL的112%,至少为AAOEL的389%);初步消费者饮食风险评估确实表明,所有代表性用量都大大超过了急性参考剂量(ARfD)——1538%(土豆;儿童)、1223%(西瓜,儿童)、656%(黄瓜,儿童)和581%(番茄,儿童),即使考虑到LOQ为0.01毫克/千克的草胺残留。 这些问题和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意味着草氨酰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概述的批准标准,其批准不能续期。需要撤销现有授权。欧盟成员国必须最迟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回现有的含有草氨酰的植物保护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允许有一段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允许最后一个使用季节);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9年10月21日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并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和91/414/EEC号指令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欧盟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获批活性物质清单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OJ L 153, 11.6.2011, p. 1–186)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活性物质草氨酰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结论。2022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期刊;20(5):7296 [36 pp.]。活性物质草氨酰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结论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2.7296 |
9.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二季度 拟生效日期: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内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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