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越南 |
2. | 负责机构:科学技术部,标准质量局-STAMEQ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X]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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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电器及电子设备
ICS:[{"uid":"29.020"}] HS:[{"uid":"84"},{"uid":"85"}] |
5. |
通报标题:电器及电子设备安全技术法规草案页数:8页 使用语言:越南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本技术法规要求生产、进口和/或交易法规附录规定的电器及电子设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由第3方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法规技术要求的合格证明。产品应符合的技术要求由与IEC标准等效的相关越南国家标准确定。执行检测和/或认证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应由越南国家认可机构、APLAC/ILAC/PAC成员中的其它机构或MRAs中列出的认可机构认可。 认证产品在国内市场流通之前应具备合格标志。 |
7. | 目的和理由:加强人类安全保护 |
8. | 相关文件: |
9. |
拟批准日期:
待定 拟生效日期: 批准之后6个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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