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智利 |
2. | 负责机构:农业和畜牧业服务部(SAG)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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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农药
ICS:[{"uid":"65.100"}] HS:[{"uid":"3808"}] |
5. |
通报标题:禁止生产、进口、出口、分销、销售、持有和使用所述农药;下令更新含有活性物质的禁用农药和配方产品的系统化清单;并修正所列决议页数:6页 使用语言:西班牙文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所通报的措施旨在禁止《鹿特丹公约》附件III所列的农药活性物质,因为这些物质对人类、动物和环境健康有不良影响,此外,还禁止《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所列的活性物质。被禁止的杀虫剂均未在现有产品中销售,也未被授权用于智利农业。通过这一措施,农业和畜牧业服务部(SAG)禁止制造、进口、分销、销售、拥有和使用以下农药:乐杀螨、敌菌丹、乙酯杀螨醇、二氯乙烷、DNOC及其盐类、地乐酚及其盐类和酯类、氟乙酰胺、甲拌磷、磷胺、HCH、久效磷、环氧乙烷、敌百虫和三氯杀螨醇。 该措施还禁止生产、进口、分销、销售、拥有和使用苯菌灵含量≥7%、克百威含量≥10%、福美双含量≥15%的干粉制剂。考虑到原有的行政行为,拟议措施拟定了两份系统化的禁用农药清单,一份是任何配方中的活性物质清单,另一份是配方有害的配方产品清单,即使其活性物质未被禁用。这一清单的建立有助于国家农业总局、国家海关总署、卫生部、环境部、国家渔业局、国家海关总署以及海洋领土和商船总局之间的协调,并为持有农药许可证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大学和智囊团以及所有对农用农药领域感兴趣的人提供系统化的信息。 更多详情,请参阅本通知所附文件。 |
7. | 目的和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18.755号农业和畜牧业服务;关于狩猎的第4.601号法律;第20.089号法,建立有机农产品认证制度;1980年关于农业保护的第3.557号法令;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R.R.A。1963年第16号财政部关于动物健康和保护的法令;分别颁布了《鹿特丹公约》的2005年第38号和2005年第37号外联部法令;分别颁布了《保护臭氧层环境公约》及其附件I和附件II的1990年第719号、1990年第238号、1991年第1.536号、1994年第735号、1996年第483号、2000年第387号、2002年第179号外联部法令;《蒙特利尔与臭氧层和伦德斯、哥本哈根、维也纳、蒙特利尔和北京的后继环境的议定书》;2012年第75号总统府秘书长决策声明、2014年第1.557号分项活动组决议;2005年第1.819号、2005年第7.136号、2006年第3.577号、2003年第1.404号、2015年第432号、1982年第1.720号、1984年第639号、1987年第2.142号、1988年第2.003号、1989年第1.573号、1993年第996号、1994年第3.195号、1998年第2.179号、1998年第2.180号、1999年第312号、2002年第90号、2002年第91号、2004年第78号、2011年第8.231号、2017年第6.129号、2019年第4.245号、2022年第5.328号和2022年第5.810号。第RC-1/3号决定:修订附件III,其中包括乐杀螨、DNOC、地乐酚和地乐酚盐、二氯乙烯、久效磷和环氧乙烷,以及含有≥7%苯菌灵、≥10%克百威和≥15%福美双的干粉(DP)制剂;第RC-8/3号决定:将敌百虫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III;以及第RC-9/4号决定:将甲拌磷列入《鹿特丹公约》附件III。第SC-9/11号决定,其中包括《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中的三氯杀螨醇。 |
9. |
拟批准日期:
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0天。 拟生效日期: 自通报发布之日起6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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