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越南 |
2. | 负责机构:越南卫生部药品管理局 地址:138A Giang Vo Street – Ba Dinh District – Ha Noi 电话: (84-4) 37366483 - 传真:38234758 - 电子邮箱:cqldvn@moh.gov.vn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 ], 2.10.1 [X],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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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药物(ICS分类号:11.120.10)
ICS:[{"uid":"11.120.10"}] HS: |
5. |
通报标题:关于修订2017年5月8日第54/2017/ND-CP号政府法令某些条款的法令草案(该法令为某些条款和实施药学法以及2018年11月12日关于修订卫生部国家管理下与商业条件相关的某些条款的第155/2018号政府法令提供指南)页数:越南语 使用语言:5页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对第54号法令第91条第1款和93条、第155号法令第5条第47款b项中关于草药成分、赋形剂、胶囊壳、半成品草药成分的出口、进口、注册的法规进行修订,以简化草药成分、赋形剂、胶囊壳、半成品草药成分的出口、进口、注册的行政归档和程序,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包括允许将“草药成分、半成品草药成分供应企业的药房营业执照”替换为“营业执照或具有草药成分贸易范围的同等文件”,并允许将“草药成分、半成品草药成分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证书”替换为“草药成分、半成品草药成分生产范围内的生产许可证或具有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同等文件”。- 对第54号法令第97条第1款a项的修订,该条款关于检查外国药品制造商,以授权咨询委员会考虑和评估出口国GMP标准是否符合卫生部规定的GMP原则和标准(如果出口国/地区适用卫生部公布或颁布的GMP原则和标准中没有的GMP原则和标准)。- 对规定药品价格和部门间药品定价委员会组成的审查的修正案 |
7. | 目的和理由: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协调一致;减少贸易壁垒和促进贸易 |
8. | 相关文件: - 食品安全法,- 2018年2月2日关于阐述食品安全法的一些条款的政府第15/2018/ND-CP号法令,- 越南药典V,- TCVN 7924-2:2008(ISO 16649-2:2001),- 2012年12月12日科技部长关于流通中货物质量国家检验的第26/2012/TT-BKHCN号通报,- 2017年9月28日科技部长第12/2017/TT-BKHCN号关于对2012年12月12日科技部长第26/2012/TT-BKHCN号通知(流通中货物质量国家检验)的修订和补充通知,- ASEAN保健品污染物限量指南(附件III),网址: https://asean.org/wp-content/uploads/2017/09/ASEAN-Guidelines-on-Limts-of-contaminants-HS-V2.0-with-disclaimer.pdf |
9. |
拟批准日期:
预计该法令草案将于2023年3月提交给政府审议和批准。 拟生效日期: 发布之日后立即生效。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2023年4月1日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越南药品管理局,地址:138A Giang Vo Street – Ba Dinh District – Ha Noi,电话: (84-4) 37366483 - 传真:38234758 - 电子邮箱:cqldvn@moh.gov.v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VNM/23_8406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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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54号法令第91条第1款和93条、第155号法令第5条第47款b项中关于草药成分、赋形剂、胶囊壳、半成品草药成分的出口、进口、注册的法规进行修订,以简化草药成分、赋形剂、胶囊壳、半成品草药成分的出口、进口、注册的行政归档和程序,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包括允许将“草药成分、半成品草药成分供应企业的药房营业执照”替换为“营业执照或具有草药成分贸易范围的同等文件”,并允许将“草药成分、半成品草药成分的良好生产规范(GMP)证书”替换为“草药成分、半成品草药成分生产范围内的生产许可证或具有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同等文件”。- 对第54号法令第97条第1款a项的修订,该条款关于检查外国药品制造商,以授权咨询委员会考虑和评估出口国GMP标准是否符合卫生部规定的GMP原则和标准(如果出口国/地区适用卫生部公布或颁布的GMP原则和标准中没有的GMP原则和标准)。- 对规定药品价格和部门间药品定价委员会组成的审查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