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通报成员:欧盟 |
2. |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
3. |
通报依据的条款:2.9.2 [X], 2.10.1 [ ], 5.6.2 [ ], 5.7.1 [ ], 3.2 [ ], 7.2 [ ],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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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苯噻菌胺(农药活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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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涉及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再延长活性物质苯噻菌胺的审批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页数:5页 使用语言:英语 链接网址: |
6. |
内容简述: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执行法规,不再延长对活性物质苯噻菌胺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苯噻菌胺的植保产品的批准。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将对该物质作为农药活性物质使用进行首次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不再延长其审批。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 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并获得批准。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的市场投放。在该物质未获批准且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对最高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程序发出单独通报。 |
7. | 目的和理由:为使活性物质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涉及将植保产品投放市场)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该法规第4条列出了为获得批准而必须满足的标准(其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苯噻菌胺进行评估和同行审查期间,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和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这些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中有详细说明。 该决定以欧盟成员国报告员进行的风险评估,以及欧洲食品安全局与所有欧盟成员国共同进行的同行审查为依据,同时考虑了与该事项有关的其他合理因素。 就苯噻菌胺而言,欧洲食品安全局结论中记载的风险评估结果不利,并确定了重大关切领域。 已确定了下列重大关切领域: (1) 致癌可能性。符合1B类标准(2022年3月18日批准的RAC意见); (2)符合T和EAS模式的人类内分泌干扰(ED)标准。这些关切意味着苯噻菌胺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规定的审批标准。 现有授权必须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含有苯噻菌胺的现有植保产品。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的规定,允许有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允许使用最后一季)。 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安全;保护环境 |
8. | 相关文件: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涉及将植保产品投放市场,并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指令和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实施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关于批准活性物质清单的法规(《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1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201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关于实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80(7)条,涉及将植保产品投放市场并建立候选替代品清单(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67期,2015年3月12日,第18-22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408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2年。对活性物苯噻菌胺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1.6833 |
9. |
拟批准日期:
2023年第4季度 拟生效日期: 自欧盟官方公报中发布起20天 |
10. |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
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址获取: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EEC/23_11162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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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执行法规,不再延长对活性物质苯噻菌胺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苯噻菌胺的植保产品的批准。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欧盟将对该物质作为农药活性物质使用进行首次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不再延长其审批。该物质之前根据第91/414/ EEC号指令进行评估并获得批准。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保产品的市场投放。在该物质未获批准且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后,可能会对最高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程序发出单独通报。